hi,你好!欢迎访问本站!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发外链 - 正文君子好学,自强不息!

合川律师:从“波叔”案谈敲诈勒索罪

2019-06-20发外链合川百事通53°c
A+ A-

前言:作为“大叔控”,这瓜不得不吃,这热度情非得已而蹭。

本案目前事实不清,妄下定论为时尚早,只能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基础上,假定以下事实存在,从预设事实出发:


一剪不断理还乱


2018年9月24日,女演员“木木”在微信公开其与“波叔”长达7年的不正当关系,波叔及其经纪人联合律师要求其出面澄清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木木”则安心在国外养病。后,波叔毁约仅兑现少部分补偿。2018年11月4日,波叔主动联系木木邀其回国,次日,木木刚抵达机场即被朝阳区公安带走、拘留,因波叔控告其涉嫌“敲诈勒索罪”。

娱乐圈“纪检委”王思聪

“痴情女” 木木

“逼上梁山”的木木父母

态度强硬的“波叔”

一致对外、同仇敌忾、智斗小三

二读条文学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律师讲堂春雪说法

(一)构成要件

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以威胁恐吓手段为之——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自己的财物——最终受害人受有损失、行为人获有利益,但受害人是否交付,行为人是否得逞,后两个构成要件仅影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即仅影响量刑,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即不影响定罪。


(二)诉讼策略

本案所处阶段不明,从木木父母的公开信中可以推知,检察院还未批准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是确实、充分,如发生逮捕错误,系公权力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检察院将面临国家赔偿,所以检察院对予批准逮捕相当慎重。

如若相关报道属实,木木与波叔之间可是动则千万的“天价”分手费,远远超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么无罪释放,作为辩护律师在案件事实不清、定罪尚有争议的情形下,不妨采取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

无罪案件,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提前拦截。批准逮捕阶段是错案赔偿责任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时间点,辩护律师此时出具的法律意见客观上为检察院“风险防控”把关,无罪意见最可能被采纳,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然皆大欢喜,如若没有,辩护律师还可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


(三)敲诈勒索界限:从消费者维权领域谈起


2006年2月9日,北京某大学学生黄静(现改名为龙思思)花2万元购买了一台华硕品牌电脑,该电脑在买来后无法使用。经过其朋友周某的检查测试,认为该电脑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于是周某向华硕提出支付50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并声称如果华硕拒绝这一条件,那么将向媒体公开此事。由于华硕公司对于该500万美金的赔偿要求难以接受,同年3月7日上午,黄、周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报警。随后,黄、周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的申请。同年9月22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赔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是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黄静因自己被错误羁押294天而获得29197.14元的赔偿金。

该案的惩罚性赔偿是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或是“合同法”所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换句话说,主张500万美金惩罚性赔偿,合法,但合理性存疑,其诉请明显超过正当权利所涵盖的合理数额。“天价索赔”是自由,一方可以提,对方同不同意,双方自不自愿达成协议,法院支不支持,另当别论。黄静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正当。在消费者与商家信息本就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商家声誉应让位于公众知情权,因这往往牵涉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四)聚焦敲诈勒索罪的三大争议点,以“分手费”为视角


总结归纳三大争点:1.涉案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2.索要赔偿或补偿是否出于正当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索赔手段是否正当。

情形一,女友给男友发短信:“情节人给我发520的红包”“纪念日给我发1314的红包”“不然就分手”,因涉案数额不达入罪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情形二,男方提出分手,心怀愧疚,主动提出给女方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视为赠与。

情形三,男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男方给女方所造成的身心损失,限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补偿。说的正是波叔与木木的故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严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通过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木木作为权利人向波叔催促履行,很难说目的不正当,很难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毕竟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说不定还是波叔主动要约。但如果超出了协议约定数额索要,需要结合索要的手段、方式综合考虑,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木木如果只是以公开与波叔之间的隐私为要挟,这里的隐私其实属于双方共有,木木披露隐私不仅使波叔名誉受损,自己名誉同样受损,典型的损人不利己,这种损人同时自损的行为很难评价手段正当与否。就目前披露的细节,木木的敲诈勒索罪很难成立。


(五)“分手费”索要的正确打开方式


索要分手费未果,一不小心就犯罪,存在大批先例。可以短信骚扰,不厌其烦,可以单位闹事,喋喋不休,但不能以给对方及其家属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为由,胁迫、威胁、恐吓。法院对于“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态度往往是坐视不理,何为坐视不理?没给,要回来,不行;给了,还回来也不行;对方没说,一方硬要,不管;对方同意,一方主张,支持。法律不理琐事,道德评价范畴,法院顺其自然,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不评价,不介入,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女方要求男方写欠条,实为“分手费”,可能因为没有借款事实,法院不支持。但“承诺书”,效果可能会不一样,例如,对于此前交往过程中对女友造成的身体、精神损失,本人自愿支付其人民币X万元,该款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


同归于尽、两败俱伤足以让女性的独立、自尊毁于一旦。惟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虽情人总分分合合,当爱已成往事,却也图个快意江湖、好聚好散。

春雪说法,做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咨询热线:18623386031



本文来源公众号:春雪说法()

未定义标签
下一篇 佰利诺金海外移民投资机构专注高端投资移民,购房移民,实现财富无忧

发表评论

选填

必填

必填

选填

请拖动滑块解锁
>>